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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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非法转租的法律后果

转租合同效力如何判断

1、符合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中的的规定,发生非法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时,转租关系依然存在,转租合同当然有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原生效的转租合同只不过随着出租人解除合同行为的行使而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而非转租合同自始无效。

2、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鼓励交易,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笔者认为非法转租合同本质上属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成立的效力不应当受第三人约束,因此转租合同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亦应为有效合同。

3、符合合同功能。法律规定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是出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并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获取出租房屋带来的租金收益,转租行为的发生并不影响出租人实现收益,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确保其收益。如承租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对租赁物进行事实上的占有、使用,若闲置不用,必然会浪费资源,对转租人也会造成损失,这样反而使出租人的预期收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若非法转租合同有效,可以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4、与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并不冲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非法行为,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所签订的转租合同却是有效合同,这样的结论看似与合同法第51条存在矛盾,其实不然。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当然并非所有非法转租合同都有效,这里讲的有效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次承租人善意无过失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是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条件下,对善意相对人给予特别保护,这一点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对合同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