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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实质上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也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任何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都构成侵权。
 
(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损失赔偿分析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由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 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干规定》与专利法冲突之处使用专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