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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救济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救济方式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救济方式,本条主要规定了两种方式:
一是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无偿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二
是如果在施工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导致建设工程迟延交付,施
工人还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
格的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对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承包人对质量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有修复的可能。如果建设
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修复可能的,则无
需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拒付或者少付工程
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后质量合格,承包
人就有权请求发包人依照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建设
工程价款。由千修复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依其过
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对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
或者建设工程经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则有权拒付或者少付工
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修复的方式包括修理、返工或者改
建等方式,目的是要使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质量
标准。
第二,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发
包人享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一是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合
格,已无修复可能,发包人的合同目的确定不能实现。本法第 563
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相对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是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
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由千承包人拒绝修复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在事实上不可能,因
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包
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三,发包人有权拒付或者少付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程质量不
合格,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责任,使之达到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是,如果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
修复可能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建设工程价款;如果承包人明确表示拒
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或者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后建设工
程质鼠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建设工程
存在严重质最问题,即使进行修复也不能安全使用,发包人不应拒付
全部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和修复费用不同,发
包人减少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也不同。发包人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所需支付的合理价
款数额。
第四,发包人有权扣除建设工程质最保证金。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
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
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
金。建设工程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蜇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
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年,最长不超过
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显而易见,有的建设工程质最问题则是潜在的,在发包人使用过程中
才会发现。即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发
现问题,而该问题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则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
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拒不维修或不承担维修费用,或者建设
工程虽经维修,但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从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如果建设工程质量
问题在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都未出现或者发现,但在保修期限内
发现了,承包人也应当承担保修义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
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
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