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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块钱能买2斤草莓?女子多次掉包超市条形码,涉嫌盗窃被抓

添加时间:2012-01-17

近日,苏州某年轻女子到超市购物时,将商品上的条形码掉换,如将一块钱一盒的西红柿上的条形码解下,贴到20元一盒的草莓上;将五块钱一盒的鸡胸肉的条形码贴到50元一盒的牛肉上等。然后到无人值守的自助结算机上以极低的价格购得了一大包商品。该女子通过这样的手段在超市购物多次,终于引起超市工作人员的怀疑,在新近一次如法炮制时,被当场抓获并报警,女子对自已的行为供认不讳。

这起案件中,女子采取欺骗手段,骗过了自助结算机,转移了商品的占有权,且该女子多次实施同样的行为,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女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意或无意中贯彻了“机器不能被骗”的原理,定性精准。

 

本案中,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和平(非暴力的欺骗)手段,改变超市对商品的占有,建立起自己占有的新的占有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我们注意到,女子被抓时,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对,女子盗窃商品(差价)的价值仅为100元左右,根据盗窃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型盗窃罪标准为1000元以上,意味着女子单次盗窃行为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较大要求,不构成盗窃罪。问题是,盗窃罪五种行为方式中,还有一种“多次盗窃的”,该类型盗窃罪对盗窃数额没有要求,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女子每次偷拿超市数额不大的商品,只在两年内偷了三次以上就构成“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呢?

实践中,常见一种行为,如偷拿他人一只鸡蛋两根葱等微量物品,称之为小偷小摸行为,由于行为人不具次”,中的盗窃应当是具有刑法意义的盗窃行为,虽然不要求每次都构成盗窃罪,但至少每次行为都应当评价为“盗窃行为”,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未遂,或具有数额较大财物被盗的危险的行为。显然,小偷小摸行为不具有这样的特质。

 

据此,本案中,女子虽然多次窃取超市商品,但其并不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因此,女子不构成“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女子多次盗窃超市商品,但多次盗窃并没有数额的要求,因此,女子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