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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标准

添加时间:2022-03-23

定罪量刑标准

1、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处罚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目前,刑法、司法解释均未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规定。

北京市于1998年对“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为5万元。不过,相较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此标准应该不再适当,比如,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1万元提高为6万元,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抢夺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