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主页 > 律师案例 > 建筑工程 > 南京常见工程款纠纷

南京常见工程款纠纷

1.许多工程款纠纷问题都与工程质量有关,发包人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情况,发包人这样的主张不能成立。

不过如果查明确实是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即便是并非承包人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其也应在质保范围内提供服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都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合同还同时约定了逾期未答复就可视为其已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条款,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直接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如若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就视为其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么承包人就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这时候,承包人可进行催告,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其最长不宜超过60天。

3.因为种种原因,工程款债权人往往会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来保障工程款的催收。不过有一种情况,就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了,但还未审定工程造价,此时工程款数额尚不确定,承包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呢?

首先应该确定一点,工程款债权也属于普通合同债权之一,不属于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等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且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因此,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承包人无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可合法转让工程款债权。

即便是工程造价尚未结算,只要竣工验收合格了,就代表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此时承包人债权已经形成,并不一定要等到债权数额确定后才能转让。不仅如此,债权受让人还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