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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