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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

理由

原告方所主张的C的医疗费50199.91元、误工费56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78元、丧葬费9101元、车辆损失费796元等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方虽提供了交通费用票据,但对部分交通费票据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与事故有关,难以认定。故只认定原告方的交通费用损失为158.4元。

原告方主张被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为67888.75元。因原告季宜珍、张加凤为农村户口,且居住于农村,原告季拎彤为城镇居民,故原告方请求依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标准分别计算被赡养人季宜珍、张加凤与被抚养人季拎彤的生活费,合法有据,且被告方未提出异议,予以支持。

C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方作为亲属,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考虑到C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万元。C因伤情较重,其住院抢救期间接受护理的事实确实存在,可酌定为由三人日夜轮流护理,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度无固定收入人员年收入标准7053元计算13天,认定为753.48元。对于原告方主张的停车费损失,因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