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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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产继承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一、配偶。 配偶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为夫妇,他们相互之间都有遗产的继承权。此外,1954年《婚姻法》颁布之前形成的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夫多妻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群众公认的事实婚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也享有继承权。如果男女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或已经离婚的,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二、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他们对父母的遗产都有继承。其中,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被他人收养以后与生父母的权利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生父母相互间不享有继承权。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则根据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相互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当一方死亡时,可互为继承人。反之则不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在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三、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