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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赚不到钱就毁约 不能以未实现盈利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合同

2013年10月,老李和老张共同出资成立了五环公司,主要经营重晶石、无机粉体加工等业务。其中老李占股 80%,老张占股 20%。

2021年1月,宏坤公司与老李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老李向宏坤公司转让五环公司60%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500万元。转让合同签订后,宏坤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双方就转让的股权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宏坤公司入股五环公司初期,公司经营状况较好,但好景不长,2021年5月之后,受市场行情影响,五环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宏坤公司认为,其受让五环公司股权是为了盈利,但现在五环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于2021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由老李返还股权转让款 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盈利只是宏坤公司受让五环公司股权的动机,并非合同目的,老李无违约行为,宏坤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宏坤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宏坤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取得老李在五环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五环公司的股东。老李将股权转让给宏坤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宏坤公司的合同目的即已实现。盈利是订立合同的动机,不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宏坤公司不得以未能实现盈利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律师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注意到履行合同是否能实现盈利,仅为合同动机而并非合同目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将合同动机作为交易的基础或者说作为合同条件,否则不能仅以盈利目的落空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