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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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的跳单怎么办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中介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在中介合同中载明
禁止委托人“跳单”的条款。对于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问
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这是中介人利用自己的优
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限制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应属无效;有的
认为,委托人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对禁止“跳单”条款的内容和后果应
当明知,应属有效。笔者认为,即使《民法典》增加了本条关于禁止
“跳单”的规定,对中介合同中有关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也不
能一概而论。我们应当依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禁止“跳单”
条款的效力,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
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同
时,尤其要注意,禁止“跳单”条款,是中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
拟订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委托人协商的条款,其性质属千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
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
条款无效。另外,禁止“跳单”条款也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如,多个中介人掌握了同一房源信息,有的中介人在禁止“跳单”条
款中约定:中介人带委托人看房后,委托人不得私下或者通过其他中
介人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否则需要支付相当千中介报酬的违约
金。该条款意味着中介人带领委托人看房后就可以“旱滞保收",不
论该中介人报价是否偏高、服务质量如何、中介报酬是否偏高等,委
托人如果打算购买该套房屋,只能选择这家中介人进行交易,否则就
构成“跳单"违约,要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对此,笔者认
为,中介人带着委托人看房,付出的劳动是有限的,而在多家中介公
司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各家中介的报价和服务可能存在较大
差异,如果某个中介人以有限的付出限制买方的选择权,双方利益是
明显失衡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如果认为显失公平,可以申请变
更或者撤销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