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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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房子被先抵押了怎么办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关于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民法典》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作出了不
同的规定。《民法典》第 402 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第 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 404 条规定,以动产抵
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千未登记的受偿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在
抵押权未进行登记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抵押权要么未
生效,要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均不具备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而
仅仅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未进行抵押登
记的抵押权,不能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产生对抗效力和排他
效力。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多个抵押权人仅能按照
抵押合同确定的一般债权对抵押物受偿。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能产
生对抗效力,故在同一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互为
第三人,未办理登记,各个抵押权均不存在优先性。因此,无论是不
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拍卖、变
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应当享有同等权利,即按照各个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