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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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 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
一、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的权属认定
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
为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但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况
下,存在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我国目前对不动
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在合同法语境下,赠与合
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
任意撤销权。因此,对千实践中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
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
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
的规则处理,还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处理,实践中存在很大
争议。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条规定,此种情况应当
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主要考虑是:虽然《合同
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但并没有绝对排除合同法的适用;而且,婚姻家庭虽以身份关
系为前提和基础,但其中亦涉及财产关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
地。我们认为,《民法典》实行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更应注重
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统一,仅以身份关系为由,完全
排斥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调整,需要特别慎
重。而且,为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
千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登记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
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