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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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所负债务问题
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侦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侦务。对
此,《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 18 条规定: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
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
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3 条规定: "债权人
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侦权人能够证明所负侦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自己以个人名义举债用千夫
妻共同生活,要求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属于在夫妻内部对债务性质产生的争议。举债人的配偶
往往以自己根本不知道债务的存在为由,否认对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因为离婚案件不允许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证
明责任属于主张债权侦务关系存在且所举债务用千夫妻共同生活的一
方当事人。"债权人”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可能根本找不到。
巾千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要解决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
题,这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债务,则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如果债权侦务关系明确,
在离婚诉讼中以认定处理为宜。但是如果债务明显缺乏证据或无法查
清,也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待债权人起诉时再按照侦务纠纷案
件受理。即使举债人此时已经离婚,只要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原配偶列
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然要对债务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还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作出判断。如果债务被定性为夫妻共同侦
务,则由债务人与其前配偶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