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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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只有在继承开始之时尚处于生存状态
的自然人,才具有继承能力,才能成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然人也
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仍处千生存状态才具有受遗赠的能力。遗嘱继承
人、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是遗嘱产生的后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只
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有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受遗
赠人先千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接受遗嘱继承的财产的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巳不存在,其巳不具备继承或受遗赠的能力,即遗嘱人与遗
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不存在,此时,遗嘱所涉的遗
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的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
人,那么,对千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的情形,则需要接受遗赠的国
家、集体仍处于存续状态,如在遗赠人死亡之前受遗赠的国家或集体
已不存在或者已终止,同样不具备受遗赠的能力,此时,按照本条规
定,所涉遗产亦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
1128 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
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法律规定,法定
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
承。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
的问题。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千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其因不具有
继承能力或受遗赠能力,遗嘱中确定由其继承、受赠的财产部分应适
用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