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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可以起诉吗

近日,璧山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口头达成承揽协议,后因被告拖欠加工费用,原告遂诉讼主张权利,璧山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因未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了解,自2014年6月起,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协议,原告负责对被告公司的汽车、摩托车配件进行热处理加工,被告公司按月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但是,自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便拖欠加工费,截止到2015年7月累计拖欠加工费40多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因此,原告起诉到璧山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及其两位未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加工费及其利息。

  本案的焦点是关于未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的两位股东责任认定问题。璧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加工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某工贸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及利息的请求,璧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兰某、曾某作为公司股东,自被告公司成立至今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因此,璧山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兰某、曾某对被告公司承担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出资不足的本息金额范围内向原告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作为基本又较为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的本质是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分离,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常遇到股东利用隐蔽的手段逃避公司债务,这就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公司那里实现债权。本案中,璧山法院依法否认被告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判令两位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也是在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