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主页 > 律师案例 > 建筑工程 > 工地垫资施工的约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有

工地垫资施工的约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关千垫资施工的约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
实践中,由于承包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
施工的情况较多。垫资施工的形式较多,有的承包人垫付全部工程款
施工,有的承包人是垫付部分工程款施工。目前实践中的垫资施工主
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全额垫资施工,即发包人工程建设过程中
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
收合格后,发包人才向承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前建筑市场
上出现了 BT 建设模式,意为“建设—移交",通常指政府利用非政府
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一些市场化
的主体也用 BT 建设模式开展融资和工程建设。本质上看, BT 建设模
式就是承包人全额垫资建设。
二是通过按工程进度付款的方式垫资。
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是实践中常见的工程支付方式。最常见的
是承包人施工到一定进度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对工程量和工程款
进行审核,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不预付该部分
工程款,承包人在获得工程进度款之前,就需要垫资进行施工。此
外,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约定,承包人施工到一定进度后,发包
人只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进度款,未支付部分就需要承包人垫资。三
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等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返还,该保证金实际上也是一种垫资,同
时也有履约担保的功能。